案例情况: 某工厂于2001年1月1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该厂提出了续保要求。2002年1月1日,该厂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王某递交了投保单,王某接受了该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未及时将投保单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没有给该厂签发保险单。 2002年2月13日,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巨大。该厂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签发保单。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受理该案后,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发生这样的情况,那保险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是谁?
【案例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以下从几个方面对此进行分析:
1、一般地,保险合同只有在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中,工厂没有得到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未及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未及时承保的“过错”是保险代理人造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承担的 “过错责任原则”,投保人不负责任。
2、按照保险代理人的性质与特征,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所以,本案中,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保险代理人失职后的责任承担者是谁?这除了代理人王某应承担责任外,还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对该工厂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民法通则》有关“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追究王某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