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保险人
涉外保险的投保人主要是:
1.我国对外经贸部门和有关企业:
2.外国人、华侨、台港澳同胞在国内开办的“三来一补”、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
3.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在国内设立的常设机构;4.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
5.使用中国银行贷款或租赁公司组织引进的各种设备的企业。
上述这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法人应该在中国境内投保,还是在中国境外投保?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 16 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公司是在原交通银行保险部的基础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1991 年 5 月正式组建,实行股份制经营。虽开业不久,但作为专门从事保险业务经营的经济实体,经营手段灵活多样,业务发展迅速,已成为仅次于人保的全国性保险公司。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1988 年 5 月在蛇口成立。它是由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合资经营的保险机构。初为区域性股份制保险企业,现已发展为全国性股份制保险企业,属合资性质。经营手段更为灵活多样,在沿海地区特别是深圳地区有较大的影响。
此外,除上述三大全国性保险公司以外,还有近年来新成立的地区性保险公司,如新疆农垦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天安保险公司等。但能否承办涉外保险业务,还需中国人民银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