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4年1月底,在一家跨国企业从事IT工作的宋先生,被派往加拿大进修2年。宋先生在2002年3月1日,即30岁生日当天,为自己买过一份长期寿险,年缴保费1200元,并在2003年按期缴纳了续期保费。然而从2004年起,他因出国而未再缴费,逾2个月宽限期,他的保单进入了中止状态。今年初宋先生回国,想起自己的保单已连续2年未缴费。他主动与保险公司联系,希望继续缴费投保。保险公司初步接受了宋先生的请求。但也告知宋先生,除了补缴从2004年起至2005年的2期保险费及利息外,还需到公司体检后,才能决定最终是否接受他的请求。
宋先生对补缴保险费和利息并无异议,但对再次体检提出疑问:当初投保时已体检过,现在只是补交未缴的保险费来恢复保单的效力而已,为什么还要进行体检呢?
分析:按期缴纳保费是维持保单效力的基础,宋先生的保单因为没能按合同约定及时缴费,从而导致了保单中止。在保单失效后,他主动提出继续缴费投保的申请,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同意他补缴失效期间保费及利息,并继续缴费投保。这种使失效保单恢复效力的方式,称之为“复效”。
对申请复效,一般是有条件的,除了要求保单持有人必须在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年)提出复效申请外,往往还会核查被保险人申请复效时的健康状况,看是否符合核保条件。因为从技术角度看,复效无异于重新投保。为了控制风险,保险公司有理由要求被保险人按规定重新体检。如果体检结果表明,被保险人存在死亡或患重疾的风险,会综合考虑其职业、居住环境、道德危险等因素进行评估。如超过一定界限,但在某些条件下尚可承保的,被保险人会被要求增加保费。如果结果表示不再符合核保条件,那保险公司还会拒绝保单复效。
保险复效是有条件的,因此保险公司向宋先生提出重新体检的要求是符合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