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醉酒后被人殴打倒地,遭遇过路车辆碾压致死。事后,牛某的家属以牛某单位投保了意外伤害险为由,要求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近日,城关区法院判决驳回牛某家属诉求。一审宣判后,牛某家属提起上诉。
2012年1月31日,甘肃琪生会计事务所向保险公司为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意外医疗保险,保险期间为1年。2012年12月25日凌晨,甘肃琪生会计事务所员工牛某在天河紫金KTV门口与他人发生争执,受他人殴打后牛某倒在酒泉路由南向北快车道上,倒地后遭遇过路车辆碾压致死。牛某的家属认为,牛某是遭受他人暴力殴打后发生意外,并非因醉酒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予以赔偿。2013年7月,保险公司向牛某的家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牛某的家属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万元。
保险公司提出,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法医鉴定来看,事故发生时牛某已处于醉酒状态,无论是因他人殴打致死还是醉酒后被肇事车辆碾压致死,均发生在其醉酒期间。《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在醉酒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城关区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在保险范围内支付保险金的合同。牛某在事故发生时已处于醉酒状态,依据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判决驳回牛某家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