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统一购买了“太平保险”重大疾病险,结果发现尿毒症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投保人刘先生为此索赔15万。昨日,海淀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保险公司当庭以愿意支付10.5万达成调解。
职工投保三年后查出尿毒症
原告刘先生27岁,是大兴区一家电缆厂的车间操作工。根据其起诉状,2008年4月,刘先生到电缆厂入职三个月后,单位在北京太平养老保险有限公司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为原告投保“太平盛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被保险人为刘先生本人,保险期限一年,之后每年都续保。
2011年10月26日,刘先生因身体不适到北京协和医院急诊治疗,被诊断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
刘先生称,治病的经济压力大,从2012年4月他就向太平保险申请理赔,太平保险以他不符合投保条件,在合同生效日前曾患有疾病为由拒绝理赔。而后他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带病投保
昨日保险公司的两位代理人也直“喊冤”,他们出示证据称,保险公司到协和医院调取资料,才知道刘先生在投保前就患有高血压、慢性肾功能不全,在2006年6月曾入院治疗过13天。
太平保险认为,刘先生这种情况属于带病投保,因此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但太平保险的代理人当庭表示,考虑到原告身患重病,家庭经济困难,同意调解。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原告一方要求支付12万元,被告还价10.5万元,原告表示同意。约定在一周内完成支付。
释疑
免责条款应明确“说明”
据海淀法院法官宋硕介绍,日常诉讼中老百姓最关心的就是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以醒目方式提示投保人阅读相关免责条款,例如以加大、加黑的字体对投保人予以提示,用以区别其他条款。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先决性以及保险术语专业、晦涩,保险公司应主动对投保人负“说明”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询问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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