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给职工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为了省事,在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受益人一栏统一填写单位名称。可新《保险法》出台后,这样的协议被视为无效协议,4月20日巩义一家事业单位就因这样的合同输了官司。
吕某是巩义市一名环卫工人,2007年7月,环卫处给包括她在内的132名环卫工人购买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由于嫌麻烦,保险公司与环卫处商量后,协议特别约定环卫处为受益人。
2008年1月12日下午,吕某在工作时因路面结冰太滑摔倒,造成骨折,经鉴定为六级伤残,事后保险公司赔付给吕某3111.66元。吕某将环卫处告上巩义市人民法院,要求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6753.41元(包含保险公司已支付的3111.66元)。
环卫处认为,保险协议中约定单位是受益人,于是多次找保险公司理赔,可是保险公司均不予受理,环卫处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2009年十月一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根据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承认的受益人为吕某,只有吕某才有向保险公司追索赔偿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