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岁的郑某,生前系许昌县某村卫生室医生。2013年5月18日上午,郑某在为一名患者看病过程中,试尝一味中药,服药不久,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出现意识不清、呕吐、抽搐、呼吸困难等症状。家属发现后,将其送到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后郑某的病情被诊断为中药中毒。
2013年3月12日,郑某曾向许昌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定额),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13日零时起至2014年3月12日24时止。该保险的保障项目为,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的,给付保险金额5万元。
郑某死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致使身故”等焦点问题,郑某家人和保险公司无法达成一致,郑某家人遂将保险公司告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郑某作为医生应当充分认知药物的药性,应当对服用中药的后果有预见性,因此郑某存在故意行为。
法庭认为,自然人自杀一般是生活中出现重大变故,心理压力难以承受而采取的一种行为,实施自杀前一般应有明显的行为异常。而案中郑某是正常为患者看病过程中,试尝中药导致中毒死亡,其工作和生活没有表现出异常现象,保险公司认为郑某故意服用有毒中药而自伤或者自杀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郑某试尝中药中毒超出了郑某的预见范围,违背了郑某的本意,该伤害属于意外的、突发的、非自身、非本意、非疾病的伤害,因该伤害导致被保险人郑某身故,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履行支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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