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驾驶员姜某开车在浙江连撞两车,导致一行人死亡,一车受损,姜某负全责。据查,姜某属酒后驾车,需向死者家属支付24万余元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姜某属饮酒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近日,成都青羊区法院认为,根据强制保险的“免责条款”来看,只有达到醉酒才能免责,而姜某只是饮酒后驾车,所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1万余元损失。
2009年1月28日,姜某驾车途经浙江省安吉县境内时,先后撞上一辆轿车与一位行人。经交警认定,姜某负全责。其后,姜某的车主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各项费用242000元,另外还要支付被撞的轿车车主一笔钱。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青羊区法院认为,驾驶员姜某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约定,该条款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不予赔偿。
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问题,姜某虽系饮酒后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但根据《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的车辆,而姜某被认定为饮酒。醉酒与饮酒在本质上有区别,所以,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义务不能免除,对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