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认为车主将车辆用于营运导致被抢遂拒绝赔偿
为了贪图25元的“加油费”,李某用家用车搭载了4名陌生男子,结果中途遭遇这4名男子抢劫,车被抢走。李某因此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将车辆用于营运导致被抢,不予赔偿。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裁定保险公司无需向李某提供赔偿。
贪“汽油费”被抢车
李某于2005年6月20日购买了一辆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当日即为该车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盗抢险等险種,保险期限至2006年6月22日止。
2005年11月3日下午,李某驾驶其长安牌小客车在行驶途中遇到4名陌生男子要求搭车,并声称会付給李某25元作为“加油费”。李某搭载了4名陌生男子行至东莞市东坑镇角社市场附近时,被车上四名男子實施抢劫,将车抢走。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一直没能找回失车,于是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认为,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所作的笔录内容看,他是将保险车辆用于营业运输,结果大大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并最终导致车辆被抢,财产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则坚称事发时自己并沒有营运的目的,只是让人搭便车,不属于营运,理应获得赔偿。由于索赔未果,李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胜诉
东莞市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和李某双方都有过失,各应负一半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18000余元。保险公司对于判决结果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院认为本案属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李某为赚取25元的报酬,搭载4名陌生男子的行为,能否作为财产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的事由。经过审理,中院依法裁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