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张某投保了家财险。某日,张欲将其房屋墙壁重新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4岁的儿子看管。儿子在玩耍时将一瓶汽油碰洒,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财物,价值9000余元。
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予赔偿。张某则发现保险单上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的答复则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决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要赔偿损失的话,也应该由代理人向张某赔偿。
【案例分析】
1、家庭财产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座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合同中要列明财产的详细地址,以便划清责任。
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化。
2、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事實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被代理人可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审核,若核保人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默认之后,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
3、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单的效力沒有争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必定是经过核保的合同。保险公司在核保过程中对代理人如此严重的投保错误沒有提出异议,事實上就等于同意放宽保险责任的范围。不能以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为由抗辩张某的索赔请求,而应履行保险义务。至于被保险人把投保财产置于户外被烧,这是风险增大造成的结果,被保险人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例结论】
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投保财产的损失,同时张某承担一部分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保险公司可以与张某商量,實现通融赔付。
本案因代理人严重失误,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失职造成的后果。本来是被保险人自身错误造成的且由自己负责的损失,变成了保险公司来承担主要责任。可见保险公司的确需要不断完善承保过程,控制承保风险。
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这是非常侥幸的。因为家庭财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必须是室内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这样的条款规定不难理解,需要从中吸取教训。只有自身确實履行了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具体义务内容也可以咨询保险公司),发生事故索赔时做到有理有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