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5日,李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吴江区江兴东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沿江兴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沈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沈某负次要责任。2013年12月10日,沈某要求摩托车主李某及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在这一事故中,保险公司认为当事人李某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与交强险保单、行驶证记载不符,且李某更换发动机后未到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无法核实是否是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故拒绝予以赔付。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李某更换了车架和发动机,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与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之间不具有直接关联。因为交强险的性质是强制保险,其不同于一般的自愿商业保险。交强险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否则有违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此外,作为法定强制性保险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方可免责,更换车架和发动机的行为,并不在免责事由之列。因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此前,北京地区也曾因车辆改装出险而引发理赔纠纷问题,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的点火器、排气以及大灯方面被改装,导致车辆制动系统发生变化,火花塞的变动导致车辆动力增强,加大了撞车等事故的几率。最终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减少出险后的理赔纠纷,车主在对车辆进行改装后应当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说明情况,保险公司会考虑车辆是否因改装增加了风险,必要的时候还需要附加投保“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同时,在车辆出险后,导致车辆出险的直接原因是否是改装配件所导致的,也是保险公司衡量是否做出理赔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车主在改装车辆时最好不要对影响原车安全性能的部件进行私自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