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的高先生将爱车停在小区内,险些被贼盗走,所幸盗贼撬坏了两个车门及方向盘后,却因解码器烧坏而盗窃车子未遂。
然而,当高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告知,由于全车未被盗走,所以不能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而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约定他人的故意行为致车辆损坏的,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
难道自己的爱车就这样被白白撬坏吗?高先生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6月4日,扬州邗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遭盗窃的事實后,保险公司以盗窃未遂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高先生随意停放车辆,导致被盗风险增加,按照全车盗抢险条款的约定,应当自行承担5%的损失。
法庭辩论针锋相对
在法庭上,双方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全车盗抢险是否以全车盗抢既遂为要件?二、绝对免赔率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针对争议焦点一,高先生认为,应适用全车盗抢险,且不应以盗窃既遂作为保险赔偿的要件。保险公司则认为,由于高先生的全车未被盗走,故不能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在被盗的过程中造成的车辆部件受损,应适用车辆损失险条款,但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约定,故意行为导致车辆受损的,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中,解决双方纠纷应适用全车盗抢险条款。其理由是:行窃者偷盗全车的意图明显。其行为的指向就是能够开走车子,而不是车内财物。保险公司内部对条款的解释或保险行业内部的解释在未向投保人充分说明的情况下,只能代表保险人单方的意思,沒有与投保人形成真正的合意,因此,不能约束投保人。车辆损失险适用的情形在该险種对应的条款第五条作了明确列举,与本案中高先生车辆受损的情形迥然不同。保险公司主张适用车辆损失险条款无依据。
针对争议焦点二,保险公司认为,全车盗抢险设定了绝对免赔率,免赔率由投保人在三个档次中选定,未选的,免赔率为20%。高先生则认为,既然沒有选择具体的免赔率,保险公司确定免赔率20%无依据,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时,不应扣除免赔部分。
法院认为,全车盗抢险条款确實表明应计免赔,但条款规定了数種免赔率,且订立合同时应由投保人在其中选择一个标准。本案中,高先生在与保险公司订立合同时,沒有确定免赔率,保险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就免赔率达成了合意,因此,由保险公司在事后选定一个免赔标准而限定自己承担责任的范围的做法,对高先生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合同成立的要求。
盗抢险不以既遂为要件
6月4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高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的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公司以盗窃未遂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但高先生随意停放车辆,导致被盗风险增加,按照全车盗抢险条款的约定,应当自行承担5%的损失。保险公司被判赔付高先生汽车修理费3793.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