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某驾校学员陈某在练习科目二倒车入库时,教练王某在车下查看倒车情况,并通过手势和语言进行指导,陈某因技术不熟慌乱中误踩油门,导致车辆加速向后冲去,将在车旁教学的教练王某撞伤,王某被送入医院治疗,驾校在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15万元后,将承保教练车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保险公司认为,学员属于无证驾驶,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其他费用不赔,从而拒赔。
分歧
针对该案,存在以下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时候,已知道承保车辆是教练车,学员在使用教练车练习时,肯定是没有驾驶证的,既然同意承保,就应进行赔偿。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事故发生时,教练员王某未在车上,车内只有林某一人,而林某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根据法律规定,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笔者同意第二点观点,原因如下:
第一,教练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而案中王某没有随车指导,而是在车下。《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车在副驾驶室均安装有辅助刹车设施,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教练员可以随时处置,对发生事故起到防范作用。而本案王某没有在车上,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所以事故责任应由教练王某承担。
第二,驾校应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教练车发生事故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所以该事故应由驾校承担赔偿责任,现驾校方已经赔偿,因此保险公司不必再垫付。
第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员林某在教练员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单独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应视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驾驶人无证驾驶的,保险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并且有权利向致害人追偿,本案死者的抢救费用驾校方已经付给王某,保险公司无需再赔偿。
综上,本案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在驾校方,而保险公司不需要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