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车祸造成路面污损55米
2009年4月9日凌晨,在安徽宿州市某运输公司工作的驾驶员薛海清,驾驶着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从永康驶往杭州。
2时40分许,货车开到S103省道杭金线诸暨段,在经过应店街镇楼家坞村时,因为连夜赶路的缘故,薛海清非常困倦,上下眼皮不由自主地“打起架”来……
就在这一瞬间,车越过了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正常行驶中的一辆三轮农用车相撞,还没等薛海清反应过来,货车又直冲向道路东面的山体,一头撞了上去。
诸暨市路政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时看到,事故车泄漏的机油、柴油已形成了2米宽、55米长的路面污染带。
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这起事故造成了公路路产损失共计15650元。
法院判保险公司赔万元油污费
经交警认定,该起交通事故由薛海清负全责。
那么路产损失该由谁来赔呢?
薛海清说,他的车在当地的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他认为,“这钱应该由保险公司来赔付”。
但保险公司只愿意赔付最多2000元财产损失费。
2009年8月底,诸暨市公路管理段将薛海清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9月21日,此案在诸暨市人民法院开审。
法院作出了判决: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诸暨市公路管理段路产损失16100元,其中包括9900元为油污路面损失。
没尽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无效
9900元的油污路面损失费,成为本案中的焦点。
保险公司搬出了一道“免责条款”,请求二审。
原来,在投保的保单上,薛海青签了一个条款,该条款有这样的约定:因污染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属责任免除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应承担9900元的油污路面损失费用。
最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签约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因此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今年8月,诸暨市公路管理段终于收到了该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这个官司可供借鉴
诸暨市公路管理部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10多年来,诸暨因行驶公路车辆发生意外油料、化学制剂等物品污染公路事件,损坏公路,造成的公路经济损失每年至少在20万元以上。
然而,在索赔过程中,已投保的肇事车主总是要求保险公司赔,而保险公司总是借“免责条款”推托赔偿责任。在这种左推右挡中,承受实际损失的公路部门真是有苦难言,索赔无门。
而这种情况并非诸暨市仅有,据了解,实际上,全省公路部门都在为此头痛不已。
“所以,这次诸暨市公路部门较真了一年多,才打赢这场官司。它胜诉的意义在于,今后各地公路部门在遇到同类情况时,有了一个可供借鉴的案例。”这位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