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目前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已占全国各类事故总量的82.5%,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首次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可以同案审理,有效减少了当事人的求偿环节,避免了当事人的诉累。那么,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理赔适用上又有哪些不同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呢?
赔付顺序有先后责任限额存不同
小李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慎与前方的王先生驾驶的轿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王先生的车辆尾部严重受损。经交警现场确认,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王先生对轿车进行修理,共花费维修费3万元。经核实,小李分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5万元),未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因双方对修理费的赔付未达成一致,王先生将小李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王先生的车辆维修费到底应当由哪方进行赔付呢?
法官解读:
解决上述赔偿问题首先应当明晰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保障区别。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属于责任保险,但两种险种却存有本质不同。首先,交强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责任限额固定。而商业三者险并非强制性保险,投保人自行决定是否投保,投保的责任限额亦由其自己选择,即投保人可以投保5万元,也可以投保50万元。其次,两个险种的赔偿原则和赔偿顺序不同,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商业三者险采取的则是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在赔偿顺序上应先在交强险项下赔付,超出赔付范围的,再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偿。此外,在商业三者险中设置有免赔率或免赔额等规定,即保险公司对超出免赔率或免赔额的部分才进行赔偿。
就王先生的车辆修理费而言,因小李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全部责任。因此,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2000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对于剩余的2.8万元修理费,则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予以赔付。但需要注意,由于小李仅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并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公司会依照商业三者险条款中免赔率的约定扣除一定比例(通常为20%)的款项后向王先生进行赔偿,而被扣除的款项则应由小李自行向王先生赔付。因此,为保障自身权益,投保人在投保时应留意是否已选择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醉酒驾驶惹祸端保险虽赔债难免
小张是名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在年末的同学聚会中喝了白酒。用餐之后,小张没有听从同学劝告自行驾车回家。行驶途中,小张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超车,将正常骑行自行车的李某撞飞,至李某死亡。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小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随后对小张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时发现,其处于醉酒状态。随后,李某父母、妻子及子女共同将小张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0余万元。醉酒状态下驾车,保险公司是否应按承保的责任限额支付保险金呢?
法官解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醉酒驾车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驾驶人还将会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制裁。在赔偿问题上,如果驾驶人无力赔偿第三人遭受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依照新公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予以赔付。目前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对于李某父母主张的剩余款项因商业三者险保险条款中普遍将醉酒驾车的行为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保险公司并不负责赔偿,故对于剩余款项应由小张直接向李某父母进行赔偿。此外,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的11万元对小张而言并不意味着能够免除,该部分赔偿款项系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垫付的行为,其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获得赔偿保障和医疗救治,因此,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赔付后,有权向小张这样的醉酒驾驶者进行追偿。
自用轿车变商业保险责任有差别
赵先生的金杯面包车在路上行驶,为躲避自行车与迎面开来的大货车相撞。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赵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大货车修理费2.6万元、施救费1000元。保险公司在对事故进行调查时发现,事发时赵先生正载着货物给北京某超市送货,车上载着猪头肉、牛肉、鸭子、肘子等9种食品,共计871.5斤。此外,车辆的后排座椅已被全部拆除。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在投保时告知公司车辆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且投保对应的险种也为家庭自用险,赵先生将车辆座椅拆除,做载货赚钱使用,属于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获利活动,因此不同意进行赔付。车辆所有人改变车辆用途遭遇车祸,交强险理赔和商业三者险理赔上又有何区别呢?
法官解析:
在交强险项下,保险公司应当赔偿大货车所有人相应的财产损失。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限额的损失是否该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则取决于投保人选择的商业保险性质及条款约定。在日常生活中,部分机动车所有人出于提高车辆使用功能或利用自用车盈利之目的,改变车辆用途的情况较为普遍。“一车多用”貌似为车主带来了使用便利,但殊不知此时车辆的用途已改变为营运性质,出险概率明显增加,导致危险程度较之家庭自用用途发生了显著增加,打破了保险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平衡,因此保险公司大都在商业三者险中将此种情形列为免责事项。我国保险法亦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如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故对于超出交强险的损失只能由赵先生自行向大货车所有人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