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讯:2013年9月,李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一路口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贾某相撞,贾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某物流公司名下,实际车主是项某,并且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保险。事故发生时,该重型自卸货车超过规定检验有效期限。
【庭审现场】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该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事故时超过规定检验有效期限为抗辩理由,拒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贾某父母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李某的不当驾驶,而不是包括车辆未年检的其他原因,保险公司应该在肇事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2015年5月,山阳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贾某父母人民币40万余元。
【法官析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肇事车辆超过规定检验有效期限,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义务履行的抗辩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其交通肇事行为致被害人贾某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也有赔偿义务。造成事故的原因是李某的不当驾驶,并不是超过规定检验有效期限等其他原因,且该肇事车辆在发生事故后经检测全部合格。同时,保险公司给被保险人的保单上没有车辆未年检属于保险人免责事由的约定,保险公司也未向被保险人提供免责事由条款。因此,保险公司以肇事车辆未年检的合同违约行为抗辩原告的赔偿请求,有违公平原则。该保险公司应在肇事重型自卸货车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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