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末,赤峰市敖汉旗居民王某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当日上午11时许投缴了交强险保费,从投保的某保险公司拿到保单后在去车管所上牌照途中,不慎刮倒了一过路行人,经敖汉旗交警大队认定,车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王某在自己赔偿了受轻微伤的过路行人后,找自己刚刚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要求理赔时,被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刚交完保费就发生事故,交强险合同还没生效。王某觉得很冤枉,交了保费以后才出的事儿怎么就不赔呢?民警帮助他仔细研究了保险单和相关法律条文,发现王某投保时没有问清楚保险效力期限,而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单生效时间大多是投保日的次日零时。
投保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
敖汉旗交警大交警焦云峰:车主投保交强险后,一般情况下,保险单都会载明生效时间为次日的零时。因此,在投保人当日购买交强险时至次日零时之间,便成了保险的空档,即投保人交纳了保费,保险单也不会马上生效,这段时间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公司)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也就是说,保险人可以约定保险合同从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也可以要求保险合同在投保时即时生效。在投保交强险时,保险公司经办人有义务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期限,由投保人选择是“即时生效”还是“附期限生效”。如保险公司经办人不履行这一义务,则视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其相应风险和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投保人在遇到此类交通事故纠纷时,可在索赔时向保险公司或人民法院提出这一观点,以达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也就是说,王某有权再次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