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一直认为,保险与保险公司是要重新界定的。保险就是保险,至于保险公司能够干什么,这个从监管上可以清晰定义,如果简单定位为从事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自然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困惑。笔者的意见是,对保险保障产品必须单独监管;而对于非保险的金融产品,保险公司能否销售,笔者认为是可以的。但需要非常严肃地告知客户,亏本也是正常的。我们让银行销售保障类产品必须占到20%,为什么不对保险公司作类似安排呢?一言以蔽之,负债分类监管才是硬道理!
作了负债分类,自然保障类产品就必须是共济与互助的;而所谓金融理财产品,与银行完全一样,也存在资产缩水的风险。应该比较苛刻地、清晰地禁止混合保险责任和理财功能!当然,允许保险公司经营理财产品,扩大金融经营范围,需要对《保险法》进行一些修改。
各家保险公司看上去生存和发展的问题必须是集团化、多元化和上市,但最核心的问题是,负债管理才是保险公司的本业,投资并非是本业。保险企业如果不计代价地扩大负债,不但不能起到保险的作用,还有可能累积大的社会风险。
王和在《保险业是天然的公众公司》一文中提出保险公司是“准社会企业”的观点,我非常赞同。实际上企业本身就是社会的一部分,不仅仅是保险企业,正如彼得·德鲁克所言,企业就是社会组织,企业个体就是组织人,首先要承担社会责任,才有其他。
回到保险的本源,实际互助保险最大的特性是对风险负债的管理有着严苛的法律制度,互助保险人无权任意抽取管理费,这需要在互助保险形成初期就确定,实际就是锁定了保险人的管理方向:保险费池的结余只能用来增加保额、扩大保险责任。
说到底,如果所谓商业保险多被当成追求金钱、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那么保险业的社会地位不高,就是补充性的。
互助保险作为一个陌生的概念,很有可能大部分人都是第一次听到,什么是互助保险,就是各个企业为了挽救企业负债的最后一把刷子,属于保险的负债分类,保障内容非常严禁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