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熊先生:我母亲李某过马路时被陈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A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我母亲承担次要责任。陈某的两轮摩托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但陈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事故发生时属无证驾驶。陈某同意在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后,赔偿超过部分的合理损失。然而,我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却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陈某系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不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请问,我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的要求合理吗?
对此江西中矗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刘良欢认为,交通事故发生时,肇事两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应先由该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根据陈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应由其承担8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