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4日上午,戴女士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当天下午,戴女士将车借给男友闻先生驾驶,不料出了交通事故,导致一辆电动三轮车上的乘坐人赵女士受伤。
事发后,戴女士和原车主沈先生取得了联系。沈先生说,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发当天上午沈先生刚到保险公司办理了商业三者险的退保手续。事后,伤者赵女士将戴女士及其男友闻先生、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肇事车辆的确曾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但事发当天上午沈先生已到保险公司办理了退保手续,“机动车辆保险批单”载明,“因客户要求,兹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同意,本保单自2012年8月14日起退保。为此,应退还保险费2786.79元。保险单证已全部收回,保险责任同时终止。”因此,保险公司认为不应当承担该保险的赔偿责任。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保险公司调取了该公司办理商业三者险退保的微机保存信息,该保单退保批单记录信息显示“输入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批单责任起期为2012年8月15日”。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为格式条款,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并按照投保人的要求进行了解释说明,且条款明确了“自通知保险人之日止,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也可以证明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解除之日的保险费,本事故发生在通知保险人之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免除了保险责任。在保险公司打印的格式批单上,也无退保人的签字,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已经提请了退保人注意。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一并赔付伤者赵女士6294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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