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5日清晨,市公安局接到报警电话,称有群众在汉阳大道永丰街某工地发现一具男尸。
经鉴定,死者为舒某,51岁,生前系武汉某建材公司职工。舒某多处肌肉挫碎、血管肌腱断裂,头面部毁损、颅骨崩裂。民警断定舒某系8月4日晚9时遭车辆碾压致死。
事发现场是一处没有路灯照明的偏僻工地,平时禁止除施工车辆以外的车辆通行,现场黄土路被挖得凹凸不平,死者倒伏处,到处是渣土车留下的轮胎痕迹。
汉阳区交通大队调取事发时段附近监控录像,暂扣4辆嫌疑货车。经司法鉴定中心对碾压痕迹比对鉴定,8月21日,交警确认肇事车辆是车牌号为“鄂AH**61”的重型自卸货车,且该车碾压人体时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
肇事司机喊冤,事故责任比例无法划分
经查,该重型自卸货车系某物流公司所有,驾驶员黄某系该公司雇请的司机,当天晚上,该货车正在该工地运渣土直至次日凌晨1时。
当警察找到黄某时,黄某连声喊冤,称自己不可能开车轧死了人,因为当天晚上路上根本没有行人。得知其中有蹊跷,物流公司立即申请对死者舒某进行法医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舒某体内含有大量酒精成分。
与此同时,8月30日,汉阳区交通大队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经交警部门调查,黄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行人舒某发生交通事故,因无法确定行人舒某的行走方向,故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
死者家属多次找到车主物流公司索赔,但物流公司声称,根据多项鉴定结论,可以推断舒某死前处于醉酒状态,误入工地,事发路段只允许施工单位行驶渣土车,禁止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而且黄某的车辆驶来时,舒某并不是在正常行走,很有可能是躺在地上昏睡,因此舒某应对自己的死亡负责。
保险公司质疑肇事司机逃逸拒赔
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2013年9月10日,舒某家人将黄某、物流公司、某保险公司均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1万余元。
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赔偿金额共计49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不足部分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交警部门经调查无法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比例,法院依照侧重保护受害人的原则,认定黄某负70%责任,舒某自负30%责任。故黄某需赔偿受害人26万余元,该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称司机黄某在事故发生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于合同免责条款约定情形;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违反及时通知义务,致使事故现场未得到及时勘验、事故性质无法查明、责任无法认定,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后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认定黄某存在逃逸行为。物流公司及黄某的行为没有超出正常风险范围,不存在“违反及时通知义务影响事实查明、责任划分”的情况,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