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称自己的车被损坏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保险公司认为车主报案的地点并非事故第一现场,庭审时原告还谎报了出险经过,后被法院查实原告宁先生对法院和保险公司做了不实陈述,遂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并未提出上诉。
车主称保险公司无理拒赔
去年7月19日,司机小邓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当日早上7时许,其车辆尾部被人损坏。小邓并于当日12时许向附近派出所报案。
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勘察。查勘员到场勘察后发现被保险车辆左后尾灯、左后尾盖、后杠受损严重,但现场地面没有尾灯和后杠配件破碎残渣。
查勘员认为,以被保险车辆碰撞受损的严重性,碰撞速度至少达80公里/小时;但被保险车辆并未开动,其受碰撞冲击力度,轮胎应与地面摩擦留下痕迹,但现场并未发现任何痕迹。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并非第一现场报案而拒绝赔偿。
车主宁先生次日将车辆送至中山市某汽车维修公司维修,维修结算价为32695元。
由于保险公司拒赔,宁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赔偿维修费的70%即22950元给宁先生,并承担评估费1860元。
法院判决:车主作不实陈述 驳回诉讼请求
中山第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保险车辆的左车尾损坏严重,车灯、保险杠、车尾内饰等均遭到严重毁坏,但事故现场仅有一丁点的车灯碎片,并没有其他零配件的碎片,与车辆的受损程度极其不吻合。
小邓对出险及报案经过的陈述与中山市公安局南头分局南城派出所的复函所反映的情况有明显的差异。
法院最终认定宁先生向法院及保险公司作了不实陈述,宁先生所报称的事故现场并非第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以此拒绝赔偿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条款的约定。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宁先生的诉讼请求。宁先生收到判决后未提出上诉。
新一站提醒:按照车险合同,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公安交管部门报案,并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或损失无法认定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事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