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人寿保险,在出现保险理赔情形时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5月5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小然住院医疗费2168.33元。
2013年9月1日,父母为正在读幼儿园的小然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住院费用补偿医疗险,保险期间为一年。2013年10月,小然因病到来宾市中医院检查,经医院诊断为:1、手足口病2;急性支气管炎。小然因此住院了6天,共花费2185.62元。出院仅十多天,小然又因急性支气管炎在来宾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2105.82元。小然病愈后,父母想到自己曾在保险公司为小孩买过保险,便找到这家保险公司,要求对方进行理赔。不料,遭到了对方的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此次因病住院的时间在合同约定的等待期90日内,且未能提供属于续保的凭证”。经多次交涉,保险公司仍然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然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被告赔偿保险金2454元及律师费1000元。
法院依法受理后,发现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就保险免责条款向原告说明,也未作特别提示。随后,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支付给原告小然住院医疗费2168.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