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4日,司机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我市某交叉路口,与崔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崔某受了伤。事后,唐某驾车离开了现场,而崔某在同年12月因伤情严重死亡。
事故经认定,唐某与崔某负同等责任。
然而,唐某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被保险公司认定为逃逸,因此拒绝理赔。
无奈之下,崔某家属将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市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其损失29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唐某按比例赔付60%。
庭审中,保险公司表示,本案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载明了唐某事发后驶离现场,应视为逃逸,因此公司对交强险、商业险均不予赔偿。
唐某则解释自己不是故意的:“天太黑了,他撞在我的车后灯上,我没有注意,后来交警通知我撞人了我才知道出了事故。”此外,唐某称自己只是员工,涉案货车系运输公司所有。
近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崔某家属各项损失10万余元,并驳回崔某家属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交通肇事逃逸不利于救助受害方,增加了受害方受伤的风险,扩大了对保险公司的责任,也不利于查清事实,所以保险公司将其视为商业险免责的事由。但本案中,虽然事故认定书上载明了唐某事发后驶离现场,但并没有明确认定唐某逃逸,保险公司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唐某逃逸,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逃逸并非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人身伤亡进行赔偿的免责事由,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