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乘他人摩托车与小客车相撞被抛出车外致死,摩托车所投保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责任?昨日,记者从市五中院获悉,綦江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类似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损失而予以赔偿的保险,而死者系摩托车发生事故时间点的本车人员,故摩托车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责任。
刘某某驾摩托车沿塔山路由万盛往高速路口方向行驶,至距高速路口方向200米处往行驶方向的左边变道过程中,与同方向行驶的由被告杨某某驾驶的小客车相刮 撞,造成摩托车后座的李某某被抛出车外严重受伤,两车因此受损,李某某死亡。交警认定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摩托车与客车双方司机都分别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并在保险期限内。李某某的家属将刘某某、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两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刘某某、杨某某按比例承担责任。法院判决确认,杨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刘某某、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因事故时李某某系摩托车本车人员,故刘某某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