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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如何更保险? 免责条款要着重醒目

2015-08-1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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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012年1月7日,儿子小亮呱呱坠地,刚刚为人父母的刘某夫妇自然喜上眉梢。爷爷奶奶看到自己的孙子活泼可爱,心里就象吃了蜜一样甜,走起路来腰也直了腿也硬了。为了给小亮上户口,刘某到村干部那里开证明时,听到有人议论说现在保险公司有一个百年祥瑞终身寿险保险,既能分红又能在出现问题时获得价值不菲的保险金,真可谓一举两得。便想到儿子出生不久,今后的路还很长,不如给他入个保险,也好保他百年祥瑞。于是,便于当年5月24日,刘某以小亮为被保险人与某人寿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保险合同,并按期交纳了保费。

  死亡公司拒赔

2012年6月8日,小亮父母带着小亮一起来到姥姥家看望外婆、外爷,外婆、外爷看到活泼可爱的小家伙,欣喜之情自不待言。小亮躺在二老的怀抱,忽闪着两只会说话的大眼睛,盯着外婆、外爷张开嘴巴哇哇直笑。外婆抱罢外爷抱,甚至吃饭时也是轮流值班,不让他人沾手。13日早上,小亮父亲给孩子穿好衣服,抱着小亮到厨房吃饭。外爷接过小亮逗乐,谁叫小亮他就冲谁笑。小亮母亲吃过饭,接过小亮到楼下去喂奶。大约十多分钟,便听到楼下小亮的外婆边哭边叫:“快来看小亮啊,吃奶呛住了,我的妈呀……”小亮父亲一听几个箭步便来到楼下,此时小亮已经不行了,等到120赶到,已无生命迹象。安排完孩子后事,小亮父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但保险公司却仅支付10%的基本保险费,其余拒付。

  上法庭辨是非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小亮父母足额支付保费,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单显示百年祥瑞终身寿险(分红型)基本保额为9万元,个人寿险投保书投保事项部分也明确写明百年祥瑞基本保额9万元。保险单及个人寿险投保书均未就365日内身故只赔付基本保额的10%作出特别说明,保险公司理应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但本案中保险公司未予以提示。因此,保险公司公司应按照基本保额9万元给付保险金,遂作出判决。

  法官说:免责条款应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

民二庭庭长许金玉说,保险条款是保险人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关于限制被保险人权利、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应依法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我国《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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