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25日,郫县某租车公司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综合保险保险单》。租车公司为其购买的昌河北斗星轿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车上责任险、租车人失踪险等险种。双方签订合同后10天,租车人没有及时还车,后经警方立案调查,租车男子陈东(化名)是专门租车变卖来骗钱的,2004年5月21日,警方将陈东抓获,但车辆却已被销赃,一直没有找到。2006年6月,保险公司出具了拒赔通知,称:“租车人与租赁车辆同时失踪”才构成保险责任,因为租车人已经找到,只是投保车辆不见了,所以不算同时失踪,因此不属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
眼看保险公司玩起了文字游戏,租车公司认为拒赔没有道理,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4万元保险金。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专门请教了中文专家,专家解释,合同条款中约定“经公安部门立案、确认租车人与租赁车辆同时失踪……”,其中的顿号是并列关系,两者应该同时存在,指的是保险人在立案的时候,公安机关确认租车人和租赁车辆都已经找不到了,就应该认定为两者同时失踪。失踪满三个月未查明保险车辆下落的,保险公司就应该按规定赔偿投保人车辆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