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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撞墙 保险公司赔不赔

2013-01-2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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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保险公司认为车辆事故发生地、车辆损失程度与照片不符,但这只是该公司单方主张,并没有证据证明,也不能推翻交通事故责任书证据的效力,对其主张法院不予采纳。朱某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轿车司机为躲避摩托车撞到墙上,车主朱某拿着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理赔,却被认为是伪造现场,遭遇拒赔……近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向原告朱某支付保险金8105元。

2010年4月13日,市民朱某与某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为朱某的车辆承保,商业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为108800元,保险期自2010年4月13日至2011年4月12日。朱某为此交纳了2963.51元保险费。同年11月17日下午2时许,王某驾驶朱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为躲避摩托车撞在了墙上,造成车辆损坏。朱某得知此事后,当场报案,保险公司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查勘拍照。朱某将车辆送到汽车维修厂维修,支付维修费8105元。

随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一直没有回音。2011年1月4日,保险公司以车辆事故与现场不符为由,出具拒赔通知书,拒绝对这次交通事故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在长达两个月时间才出具拒赔通知书,原因是怀疑我伪造现场,这显然违反了保险条例规定的办案程序,该拒赔通知根本就是无效的。”朱某认为,该车辆事故符合保险规定,保险公司应予赔偿,因此,他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赔偿款8105元,并赔偿其他损失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根据机动车保险条款第21条规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有关法律文书、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等资料。此案中,朱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及时报案报警,但保险公司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核定,朱某的车辆维修后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书、保险单、维修费用单据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保险金额108800元的范围内支付朱某保险金8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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