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热点问题,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并需投保人签名确认。
据悉,征求意见稿自23日开始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10月10日结束。在此期间,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信件或传真等多种渠道向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保监会将据此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完善后正式发布,并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