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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免责条款 车主须认清

2012-05-31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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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对商业车险条款中有关车辆价值确定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特别强调“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以免投保人因条款不明而受到损失。

昨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对商业车险条款中有关车辆价值确定等方面内容进行了规范,并要求保险公司在保单显著位置用特殊字体注明“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以免投保人因条款不明而受到损失。

针对近段时间商业车险市场中的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切实维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此次保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对保单上的“责任免除特别提示”进行了明确规定。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保险公司须在保单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并需投保人签名确认。同时,商业车险条款不得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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