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转让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赔偿了您的损失,而造成您损失责任是第三者,就是说是别人的错误造成的您的损失。那么您在向第三者索赔后应将您投保财产的有关权益转让给保险人,且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因为保险公司不是赔您钱了吗?您就当卖给他们了,而且,您卖的是个坏的,您还不得帮人家一下,让人家损失也小一点呗。这一原则是民法中代位原则在保险中的体现,其依据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权益转让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权益转让原则也就是代位原则,代位首先是权利代位,即对第三者权利由您向保险公司转移。换言之,如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行为造成的,那么您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保险公司请求补偿,如果您选择了后者,那么保险公司在赔了您钱之后,便从您那里取得了以赔偿金额为限的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权利代位又称代位求偿、代位追偿等。就是说,您不能又从保险公司拿钱又从事故责任方拿钱。
在权利代位时有三个问题应注意:一是权利转移时是在保险赔偿之时,您应签发权益转让书;二是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权向第三者追偿时可以以您的名义,也可以以保险公司自己的名义;三是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以其实际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为限。其次是物上的代位,即您投保的财产所有权向保险公司转移。物上代位通常发生于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事故的处理。即保险公司对于所保财产所发生的损失,在赔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后,即可获得此财产的所有权。物上的代位有两种情况:一是委付。委付一般发生在推定全损时,您在向保险公司请求全部损失赔偿的同时,应将此财产委付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不接受委付,如接受委付便取得了物上代位权,您这时不能再撤回委付书。二是实际全损。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对您进行足额赔偿之后,对保险标的享有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