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郑某曾经为一辆轿车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盗抢险、不计免赔险等险种,并注明该车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次年4月份,郑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他的轿车于投保当年12月份在某地境内被抢,要求支付赔款6.63万元。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与其交流案情时,发现该案存在的疑点较多,遂派人专门对该案做详细的跟踪及调查。
多次诉讼
在调查期间,郑某于当年8月份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通过前提调查及诉前调查得知一条重要信息,该车驾驶员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经向公安机关了解该车的驾驶员涉案的案件进展得知,该驾驶员利用该车盗油的事实已被确认,并得知该车系租赁车辆的事实,遂申请法院调取了该刑事卷宗进行进一步核实。庭审中,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拒赔的抗辩。后来郑某得知该案件可能败诉,遂撤回诉讼。
去年3月份,郑某以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在收到起诉材料后,保险公司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系仲裁管辖,向法院提起了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管辖。经中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理由充分,郑某第二次撤诉。
2011年9月,郑某就该案第三次提起主张,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经过前两次的积极应对,保险公司对该案件进行了充分的调查,并取得了一些关键性的证据,向仲裁庭提交了从公安卷及法院卷调取的多个案件共犯的笔录及呈请破案报告书、起诉书、判决书、执行通知,证明投保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及投保车辆用于租赁的事实;还向仲裁庭提交了投保单、机动车盗抢保险条款,证明双方合同的内容。
审理过程
日前,经过庭审、质证等多个环节的博弈,仲裁委最终认定“保险车辆系租赁车辆,在出事故当时该车辆时作为犯罪工具而使用,危险程度明显增加而拒赔的抗辩理由成立”,驳回被保险人郑某要求支付全车盗抢险保险金6.33万元的仲裁申请,保险公司赢得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