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不少地方不同程度地遭遇了暴雨袭击,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是车辆受损与保险赔付问题。日前,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因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而引发的保险理赔纠纷案件进行终审宣判,判令驳回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关于某保险公司应向车主潘某支付车辆维修费用41万余元的判决。
据介绍,2010年12月,潘某在某保险公司为其自有的一辆奔驰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期间为1年,保险金额为85.8万元。
去年9月11日,潘某将涉案车辆借给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钟某使用。钟某驾车行至三亚市吉阳镇一座桥梁时,暴雨引发的洪水致使车辆进水。据气象部门监测,当日该镇的降雨量为145.9毫米,达到了大暴雨级。
事后,涉案车辆被拖至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检查结果显示车辆发动机进水损坏,必须更换发动机。车辆维修完毕后,确定该车辆全部维修费用为41万余元。
潘某依据当时仍在有效期限内的保险合同第四条的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赔偿责任: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但某保险公司认为,潘某只投保了车辆损失基本险,并未投保发动机损失险这一附加险种,根据保险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
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第七条虽约定发动机进水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涉案车辆发动机进水的直接原因是暴雨导致,属于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保险人应当负责赔偿的情形。因此,本案中,潘某的车辆维修费用某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车主潘某的诉求。
三亚市中院负责人说,保险合同对暴雨导致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是否赔偿约定不明时,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付?社会各界对此众说纷纭,并未形成统一意见。因此,该案的判决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为今后的相关案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