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的哥与乘客之间的言语不和可能会造成出人意料的后果,的哥黄某就恰恰碰上了这样的倒霉事。
一次和乘客吵架中,黄某一个不留神,乘客“反客为主”,抢了钥匙开着出租车扬长而去。黄某在后面苦苦紧追,却眼瞅着自己的出租车和别人的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上的“驾驶员”弃车逃逸。到底黄某还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会不会因此免责呢?近日,平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给摩托车驾驶员夏某25000余元。
事发时,夏某驾驶摩托车行经鳌江镇某路段,与右转弯相向驶来的出租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夏某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事发后,出租车“驾驶员”弃车逃逸,至今尚未找到。2011年3月,夏某以出租车车主赵某及出租公司、承租人黄某、出租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超过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同年6月30日,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夏某无责任。
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都认可出租车是在被抢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表示,该次交通事故是在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保险公司仅需垫付抢救费用,没有赔偿其他损失的义务。那么是否真如保险公司说的可以免责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虽然出租车“驾驶员”身份尚未查明,但是保险公司仍需对出租车造成夏某人身损害方面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并同时获得代位求偿权,可就支付的赔偿金额向肇事者追偿,但对夏某的财产损失不承担垫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先对原告夏某合理的人身伤亡方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得到了赔偿,保险公司也获得了代位追偿的权利,这符合交强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即在侵权人无力赔偿或找不到侵权人时,可以使受害人的部分权益获得一定的保障。
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
保监会应当每年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根据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总体盈利或者亏损情况,可以要求或者允许保险公司相应调整保险费率。
调整保险费率的幅度较大的,保监会应当进行听证。
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