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8日下午,辛莉将一辆奔驰越野车停放在鄱阳湖湿地公园附近公路边,然而,当她回来时,发现车辆被砸。经江西省鄱阳县公安局鄱阳湖湿地公园派出所现场勘查认定,该车车后玻璃、驾驶旁边窗玻璃、车内放文件箱被人砸破。
5月20日,辛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随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该车进行理赔查勘、拍照。5月27日,保险公司作出定损决定,对该车定损金额为6280元,并在估价单上注明:属一次性定损,按条款理赔,提供修车发票。之后,修理厂对该车进行维修,汽车维修配件及工时费共计2.3万余元。据了解,被砸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及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且车损、三责、盗抢均为不计免赔。辛莉事后拿着维修单和发票去办理保险理赔时,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属于恶意人为砸车,涉及刑事案件,根据谁有责任谁赔偿的原则,应当由行为人也就是砸车者承担赔偿责任。涉事的奔驰车是在静止状态,非碰撞、倾覆等保险事故,应当不在保险责任范围,此外根据保险条款,车辆玻璃被人砸碎的情况,也不属于玻璃单独破碎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同时强调,即使属于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近日,西湖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赔付辛莉汽车维修费1.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位行使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以案释法:车辆被砸也属于碰撞事故
对于本案的判决,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应确认有效。原告辛莉已投保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碰撞”应理解为被保险的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
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
本案中,辛莉所有的奔驰越野车被砸,砸车的过程属于外界物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过程,非静止状态,况且该车被砸就辛莉而言也确属意外。保险公司的查勘人员在2012年5月20日拍照时,也拍摄到该车的杂物箱锁头与箱体断裂、分离,因此保险公司理应根据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中的规定予以理赔。但该车手套箱的修复与更换的费用280元,未在公安部门的证明及保险公司的查验中反映,对这笔修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以免除。
由于该车被砸系第三方所为,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却无法找到第三方,故在保险公司所赔偿的2.3万余元的维修费金额内实行30%绝对免赔率,即保险公司应赔付辛莉车辆各项维修费1.6万余元,保险公司可以事后代位求偿。
对于车辆出险后的理赔注意事项,原告代理律师指出,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汽车保险对于车主的意义就在于,当风险变成已定实施时,对人身、财产等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进行的事后补偿。同时也可以避免因过失所付的赔偿责任而导致的经济困难,更重要的是,它是第三者利益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