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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

2013-04-20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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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在办法中,对于注册资金,办公场所设置等都有说明。

为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并于今天发布。根据《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审慎决策、严格管理、程序规范、质量过硬、保障运营和强化服务的原则;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开业两个阶段。

筹建条件方面,《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的,在其注册地以外每申请设立1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则可不再增加。除专业性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两年。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不仅应符合自身发展规划,而且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须达到充足Ⅱ类、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

开业标准方面,《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合法规范,同一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应保持统一的命名规则。此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还应当具备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办公设备配置齐全、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内控制度完善以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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