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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费率进步改革 实保实算即将推行

2013-06-0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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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对《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统计与论证阶段后,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最终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新版内容中将“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加入内容中,通过完善商业车险条款的完善与规范,进一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形成机制。

1月16日,中国保监会日前向各家财产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保监会表示要建立行业代位求偿制度及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加强对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监管,鼓励符合政策、有实力的保险公司自主定价,并首次明确了机动车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计算标准,即实际价值=(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折旧金额)×(1±0.1)。

据悉,上述《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阶段目前已经结束,保监会已经开始了对征求结果的统计和论证。人保财险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透露,此次车险改革预计将在二季度启动,总体的思路是优质客户的价格会越来越便宜,而一些出险比较多的客户,其保费可能会越来越贵。

费率改革或二季度启动

针对当时社会上关于商业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2012年3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认将实行“实保实赔”和“代位求偿”机制;此后,按照《通知》要求,2012年3月1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在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保监会进一步提出,将不断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形成机制。即建立协会示范条款为基础,公司自主开发条款为补充的标准化、个性化并存的多元化条款格局。

虽然保监会在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并没有公布具体的时间安排,但保监会还是将车险改革的进度分了步骤。一是,全行业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定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二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保险责任。三是,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

人保财险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表示,此轮车险改革预计在5月1日实施,但也可能会在二季度的某个时点实施。

该人士表示,去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示范条款出来后,价格没出来,而且有的公司也没有准备好。而现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准备工作也都准备得差不多了。此次车险改革,首先建议大家使用行业标准条款,同时给了一年的宽限期,一年以后保险公司可以报备新的条款。他认为,这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考虑,同时也考虑到了车险改革是一个过程。

同时,此次《征求意见稿》还允许经营电销车险的公司针对电销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附加费用率中不包含佣金和手续费。此外,保监会还要求保险公司要做好新条款的切换工作。

“实保”计算上下均设限

针对“高保低赔”问题,去年的《通知》虽然明确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为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但对于这个“实际价值”如何计算的问题,并未更进一步明确。不过,这次在保监会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中,最受各家保险公司关心,也备受广大车主关注的车辆实际价值如何计算等内容,终于首次明确下来。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通知》内容和条款与投保人协商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保险金额,“自实施新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协商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原则上应在根据投保时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上下10%范围内。”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确定的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如果超出了这一浮动范围,或是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的,应该按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规定的评估程序进行评估。此外,保险公司还应当取得投保人的书面确认。

保险业相关人士对此表示,此举的目的一是在于通过控制上下浮动的范围,防范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价格战;另一方面也可以禁止保险公司随意降低保险金额进行恶性竞争,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位险企人士坦言,新的费率跟现有费率在本质上没什么差别,因为风险是一定的,只是计算的方法不一样了。以后保险行业可能会与维修行业以及相关部门合作,对汽车的维修记录进行登记。车险改革之后,同一辆车、同一个客户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其保费应该也是差不多的。

早在去年,保监会就对未来可以独立开发车险条款并单独收缴费用的保险公司做出明确硬性指标规定: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等。就国内目前经营车险项目的几家保险巨头来看,人保、平安、太保等保险公司均符合保监会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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