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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致发动机进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1万余元

2013-05-28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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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买了车损险,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予理赔。面对这样的“潜规则”,很多车主自己认了,但武汉车主张先生却向这种潜规则说“不”,向保险公司索赔。更多信息详见本资讯。

武汉车主向保险“潜规则”说不

  暴雨致发动机进水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当赔

  私家车买了车损险,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损坏,但保险公司一般不予理赔。面对这样的“潜规则”,很多车主自己认了,但武汉车主张先生却向这种潜规则说“不”,向保险公司索赔,昨悉,硚口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万余元。

  据了解,2010年9月17日,55岁的张先生为自己的别克轿车(鄂AAQ5XX)在保险公司买了份保险,其中车损险保险金额为7万元。

  2011年6月18日,张先生驾车在常青花园附近突遭特大暴雨,当时积水淹至近1米深,积水致发动机进水后熄火,张先生并没有二次启动车辆,而是停在原地打电话报案。

  后经汽车修理厂检测后认定,事故车辆系因暴雨造成路面积水太深,导致发动机及电器电脑等部件损坏。张先生为检查和维修车辆,共花了21600多元。随后,张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车损保险责任,但保险公司以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去年12月,张先生以保险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将保险公司告到法庭,索赔21600余元。

  保险公司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机动车淹水和涉水行驶,致发动机损坏,不属保险赔付范畴,双方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已就该条款向张先生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张先生索赔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暴雨致发动机损坏到底是否属保险责任范畴?法院在审理认为,保险人对因暴雨导致的发动机损失是否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保险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单方拟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即机动车因暴雨致发动机进水损失,应当认定为保险人应承担的保险责任情形之一。

  硚口区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计算后作出判决,张先生索赔有道理,但其提出的21600余元的赔偿保险金额部分也无证据和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当赔偿张先生机动车损失保险金10136元。

  代理此案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刘雪莲律师介绍,暴雨导致发动机进水是车主不可抗拒不可预知,因此保险公司以不在车损险理赔范围拒赔属“霸王行为”。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车主胜诉,为今后此类案件审理提供了可行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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