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5点买了交强险,出了单子,晚上9点半,车主彭先生把车子借给朋友章先生开,结果撞了,伤者把他俩和保险公司一同告到法院。不料,保险公司竟在法庭上强辩,以没到次日零点生效期为由,拒绝赔偿。昨天,大足区法院透露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你猜,最后怎么判决的?
投保当天撞车
合同未生效不担责?
去年初,彭浩买了一辆新轿车,在车管所登记,等待新号牌出来期间,使用的是临时号牌。
去年1月13日17点04分,彭浩来到某保险公司永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出了单子。
当天,彭浩将车借给朋友章舟。
“浩儿,我追尾了,咋办?”晚上,彭浩接到章舟打来的电话,心头一紧,保险还没生效的嘛,咋在这个节骨眼上出事啊!
原来,当天21时30分,章舟开着彭浩的新车,和杨冲驾驶的摩托车追尾,造成杨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巡警勘察现场出结论,章舟承担本次事故全责。
彭浩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报案,对方说,保单没有生效,不受理。
事后,杨冲把车主彭浩、驾车人章舟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索赔各类损失6万多元。
保险公司辩称,车子投保期未超过24小时,合同约定的是1月14日零时生效,出险时保险合同尚未生效,不应承担责任。
钱给了,保单也出了,合同约定次日零时,就应该是零时生效吗?当中7个小时的空当,难道车主就活该被“真空”?彭浩疑惑了。
保险能不能赔?
法院:即时生效,要赔
针对保险公司作出的辩护理由,法官查阅相关法规,得到答案。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彭浩去年1月13日17时04分交款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应当是13日17时04分成立并生效。
此外,保险单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它没证据证实双方就合同保险期间的条款有特别的协商,或作过必要的解释说明。
法官认为,保险公司的辩解没有证据,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到一中院。今年初,二审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承担伤者的6万多元损失。买保险请上新一站保险网http://www.xyz.cn/,给你最贴心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