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盐县一位车主被自家拖拉机溜坡致死。保险公司因拒绝在交强险内进行保险理赔,被死者家属告上法庭。受害车主是否在交强险获赔范围内呢?
19日从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获悉,这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法院认为死者家人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2012年1月20日,万师傅将自己驾驶的变型拖拉机停放于海盐县西塘桥街道刘庄村万家浜10号自家的晒谷场上,因该变型拖拉机不慎溜坡将万师傅顶到围墙上,造成了万师傅死亡的交通事故。
万师傅的变型拖拉机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成都路营业部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其中死亡赔偿金限额为人民币110000元,保险期限为2011年11月8日零时到2012年11月7日24时止。
事故发生后,万师傅的家人曾向保险公司提出在交强险内保险理赔申请,但被保险公司予以拒绝。2013年4月22日,万师傅的家人以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为由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万师傅家人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答辩称,万师傅之事属于意外事故,并非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交强险理赔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受害人万师傅就是被保险人,所以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海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事故车的实际驾驶人就是万师傅,又是被保险人,万师傅家人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故驳回了万师傅家人的诉讼请求。
审判该案的法官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受害人即“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除非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