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诉状称,2009年3月18日,他给4个月大的儿子明明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其中包括重大疾病险,同年3月19日保险合同生效。其中,重大疾病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为4万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期支付了相应的保险费用。2009年12月,明明经医院诊断患了“进行性肌萎缩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1至两周岁给付比例为50%,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两万元,并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义务。张先生称,虽然其多次
要求,但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的重大疾病不予理赔”为由拒赔。为此,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两万元,并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义务。
庭审中,原告的代理人称,保险合同签订的时间是2009年3月,而明明第一次发病时间是在2009年12月,已完全超过90天的等待期,根据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赔偿两万元并且履行豁免保险费的义务。
该保险公司辩称,明明是2008年11月份出生,根据病历显示,他在2009年4月份就患了“进行性肌萎缩”,是在合同生效日90天等待期内患病,根据合同约定,公司不应支付保险金及豁免保费。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此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