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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肇事 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3-05-15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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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案例描述了2012年发生在兴宁新圩镇路段的一起交通事故,由肇事者醉驾引发的车祸,对于此类醉驾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是因该赔偿,通过阅读本案例可了解相关情况。

  2012年8月20日15时许,兴宁新圩镇路段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司机李×辉驾驶小轿车与一辆无牌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人员一死一伤,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理由是李×辉当天醉驾引发车祸。死者家属把李×辉、车主李×良和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近日,梅州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只承担非财产损失。

  据了解,该事故经兴宁公安交警大队勘查认定,小车驾驶员李×辉属醉酒驾车并 承担全部责任。该车所有人是李×良(李×良与李×辉系父子关系),并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交通强制险和保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认为,该车驾驶员李×辉属醉驾,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李×辉的故意造成的,故不应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接着,死者家属把李×辉、车主李×良和保险公司告上了兴宁人民法院。

  2012年10月31日,兴宁人民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在11月14日判决此次事故合计赔偿金额为79.94万元,其中保险公司承担61.4万(11.4万由交通强制险内赔付、50万由第三者责任商业险内赔付);其余18.9万由小车驾驶员李×辉承担。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梅州中级人民法院。

  今年1月14日,梅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该案,并于3月10日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二审认为,上诉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部分有理,有理部分应予支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驾驶人所造成的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仅对财产损失免责,但对非财产损失(如伤残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并不免责。本案事故由李×辉醉酒驾车造成,原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及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内对非财产损失进行赔偿并无不妥;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因此对于交通强制险赔偿11.4万余元,仍维持一审原判,但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垫付及赔偿后,对致害人仍享有追偿权。

  本案中,根据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的《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对于酒后驾车免责的商业险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和说明义务。条款内容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刑法》明令禁止的犯罪行为,根据“一个人不能从自己的犯罪中盈利”的原则,在商业险中约定醉酒驾驶免责亦有其法理依据。因此认定本案事件故事由小车驾驶员李×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属于商业险的免责范围,保险公司不应在商业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判决,原由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商业险承担的50万元赔偿金额,现改为需李×辉个人承担。保险公司只承担了11.4万余元的赔偿,而肇事者李×辉共需承担68.9万余元的赔偿。

  此案终于尘埃落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挽回了50万元的经济损失,但这场官司无论谁胜谁败都是一场悲剧,李×辉作为肇事者不得不为自己以身试法的行为买单。自今年1月1日起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实施以来,政府对严打酒驾行为方面加大了力度,法院也提醒广大车主,为了自己、家人、以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要酒后驾车,务必遵守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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