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

免责条款投保人竟不知情 保险公司自食恶果

2013-09-271次浏览
小新客服
2008年小丽为其轿车在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三责险和车损险,共计359800元。2009年其丈夫小刚在驾车外出时与他车相撞,共损失16万元,小刚为全责。随后小丽找到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以小丽已签署投保人声明为由拒赔。小丽便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鉴定投保人声明落款处的签名是由业务员代签,故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出车祸后,车主拿着保单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却被保险公司以客户签署了相关“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经过笔迹鉴定,客户的签名竟是卖保险的业务员代签的!日前,江苏惠山法院审结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公司被判全额支付客户赔偿金16万元。

2008年,小丽为其新买的小轿车在无锡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及限额为159800元的车损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9年6月,小丽的丈夫小刚深夜驾车回家途中,在某十字路口与一辆重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车辆、路产、对方车上人员等各项损失共16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小丽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履行赔付义务,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多次索赔未果后,小丽无奈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16万元保险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落款处签名,说明公司已经履行了向原告告知该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相关免责条款内容的义务,所以16万元中,有25000元费用不该由保险公司承担。对此,小丽表示一无所知:“我没有签过什么'投保人声明',保险公司根本未履行过告知义务!”

法院根据小丽的要求,委托字迹鉴定机构对签名进行字迹鉴定,后经查实,该落款处的签名字迹与小丽的字迹并不相同,属于他人字迹。铁证如山,证据确凿,保险公司承认了其公司业务员帮小丽代签投保人声明的行为。因此,保险公司被判败诉,必须全额赔偿小丽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元,保险公司由于不诚信最终自食恶果。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