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两年来,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如雨后春笋,新公司在成立后,往往会在全国铺设分支机构,其对下级机构的管控力度与其扩张速度是否匹配值得关注。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在内控制度方面还存在某些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控制度。
1.实行会计人员由上一级公司委派制度。无效的监督、形式上的监督可能孳生违法违规行为。基于会计岗位的特点,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度对于完善内控制度是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如果各保险公司在省级、市级公司实行会计委派制还不能尽快实现,那么至少应在各支公司(营业部)实行由中心支公司委派会计的制度。
2.稽核人员垂直管理。总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直接对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省级分公司稽核部门负责人由总公司稽核部门委派,中心支公司稽核部门人员全部由省级分公司委派。独立性是审计工作的灵魂,没有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就难以保证,因而对稽核部门应着力解决其独立性问题,才能使其有效开展工作。
3.建立完善的信息流通渠道。首先,保险公司应重视稽核部门的报告,这样才能避免“偏听则暗”;其次,应建立与投保人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对电话回访,应提高其回访的质量,不能使回访工作流于形式。
4.改革考核机制。首先,考核指标应从重规模逐步转向重效益的模式,将利润指标进行层层分解,而不是将保费收入指标进行分解;其次,指标要切合实际,比如某地企业较少,则对团险利润或保费收入的指标不应定得太高,其增长速度应与当地经济发展的某些指标相联系,而不能过多地考虑其利润或保费收入的增长速度,必要时,可考虑在下发任务指标前,自下而上地自行申报发展目标。
5.资本性支出实行定额制。所谓定额制,就是对支公司或中心支公司等分支机构,根据其业务基本需要,对其固定资产购置等资本性支出项目进行定额,此定额能够满足其日常工作的需要,如其业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则允许其再增加相应的固定资产,以此既鼓励分支机构发展业务,又避免因其固定资产不足影响其业务发展或诱发其积累账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6.节余费用的分配应兼顾公司和个人的利益。将节余费用兼顾保险公司(尤其是分支机构)及个人的利益,才会从根本上消除其以虚列或多列费用、开大头票等方式套取费用的动机。
7.完善财务签字手续。应在公司的内控制度中明确规定,代他人签字,须有他人的正式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财务人员应将该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留存,以作为允许代签字的依据。稽核人员如发现代签字现象,应检查授权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是否存在,以此防止财务人员代他人签字将资金领出或虚列、多列工资将资金领出,而被代领人根本不知情的情况发生。
8.稽核部门应加大对中心支公司财务工作的审计力度。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将支公司的财务记账、审核工作放到中心支公司,因而中心支公司所肩负的财务工作比较繁重,肩负的职责更大,稽核部门应加大对其工作的审计监督,突出审计重点。
9.加大业务、财务软件的开发力度。业务、财务软件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信息流通的效率、对资金的有效监控等诸多方面。保险公司总公司应不惜人力、物力,加大对业务、财务软件的开发力度,以最大限度地堵塞内控制度的漏洞,使内部控制系统的高效运转得到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