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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修订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要求

2012-08-06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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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规范业务、财务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于2008年6月修订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要求。

保监寿险〔2008〕671号

各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

为促进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规范业务、财务管理办法,我会修订了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法定责任准备金评估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对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一)二十四分之一毛保费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二)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毛保费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三)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三、保险公司在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对其充足性进行测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时,要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四、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尚未结案的赔案,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合理的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五、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公司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对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应当根据险种的风险性质、分布、经验数据等因素采用至少下列两种方法进行谨慎评估提取:

(一)链梯法;

(二)案均赔款法;

(三)准备金进展法;

(四)B-F法等其它合适的方法。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实施。《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90号)中《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第三部分“法定责任准备金”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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