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交叉销售,是保险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生的一种保险营销模式,该模式已逐渐被大多保险公司加以运用,称呼各有不同,有的称“交叉销售”,有的称“互动销售”。那么,“保险交叉销售”渠道的发展是怎么样的呢?
整合资源 交叉销售
我国保险公司建立“整合资源,交叉销售”营销渠道运营模式,是适应市场日趋理性化的必然产物。在初期,一些保险公司将这一模式仅局限于“团个险交叉”销售方面,充分运用公司内部资源,将团险的客户资源和个险营销员人力资源加以有机结合。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家保险公司已经或正在形成寿险公司、财产公司、健康险公司、养老金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多架马车并行的集团化运营格局,这就为以客户中心、资源共享的“寿销产”、“个销产”、“银销产”、“产销寿”、“产销团”、“产销银”等产寿险交叉销售、团个险交叉销售等多种销售模式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发展空间,这些模式必须赋予其更深层次的营销内涵。如若运用不当,会对整个保险行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会让保险业的专业化经营产生历史性倒退。
以客户需求为核心
以客户需求为核心,整合不同公司和营销渠道的产品,也就是让同一客户拥有几家公司或带有不同渠道特征的产品。这里所讲的公司,主要是指同一家控股集团公司下的各子公司,各子公司之间可相互代理对方产品;渠道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营销渠道,又包括公司外部的营销渠道。建立具有横向协作职能的扁平化组织架构,如在金融保险集团内各子公司之间设立交叉销售协调委员会,由集团公司牵头,各成员子公司参与,建立联席会议机制,解决交叉销售活动中的问题,各职能部门因“综合开拓专员”而被贯通起来等,从而减少内耗,有效利用营销资源。
重视差异化经营
“整合资源,交叉销售”保险营销模式要以客户为中心、市场为导向、公司资源共享,前提是需要“客户满意”,能满足全方位的客户需求,让客户便捷地得到所需要的保险商品和服务。这是一种 “差异化经营”,目的在于运用一体化交叉销售,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
不过,“保险交叉销售”作为衍生保险销售模式,本来是适合在发展相对成熟的保险集团化的大型保险公司中加以应用,然而,现在有很多新生保险公司,在专业化销售尚远未成熟之时,为了疾速提升其保费市场份额,也迫不急待的采用起这种销售模式,结果是保费收的愈多,对保险业的伤害愈大。
合适的阶段 启动合适的销售模式
不合适的阶段启动不合适的销售模式,必将使公司的销售和整体经营发生变形。一些新生保险公司对保费的短期追逐,借保险监管体系完善的渐进过程中鱼目混珠的走激进式发展之路,不仅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埋下祸根,放眼到整个保险行业,更为严重的是,这样的行为会影响急待提升的保险业声誉,丧失老百姓对保险业本就褒贬不一的行业信誉,产生行业倒退。
保险公司理应是百年老店,保险业本该是千秋事业,保险的专业化经营是保险企业的立身之本。然而,就是有连续破格集团化的新生保险企业以损害保户利益、牺牲行业声誉为代价,开展“保险交叉销售”、特别是“产寿险交叉销售”。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我们广大的保险工作者共同去维护,少数保险公司的这种激进式发展方式不可取,保险公司的所有者切不宜为了个人的瞬间名利而给保险业抹黑。
寿销产的必要性及其推动策略
我们知道,一个卓越的寿险销售人员,无疑拥有数量庞大的高端客户群,这些中高端客户,有购买人身保险的需求,也同样具有购买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货运险的潜在需求。寿险销售精英能够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人身保险服务,一定首先是赢得到客户的高度认可和信赖,如果寿险销售人员拥有销售产险的销售资格中,向客户提出产险承保服务,那成交的可能较之其他产险销售员无疑会大得多,甚至能很轻松的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一揽子的产寿险套餐保险服务计划。
以客户为中心的产寿险综合销售模式具有可以想见的事半功倍之优势。这一综合销售模式此前只能在保险代理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普遍开展,专业寿险公司或者产险公司受限于相关的监管要求。而随着保险公司的集团化,对于同时拥有产寿险公司的保险集团,就不仅能成功打破个人保险代理人不能同时为两家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的监管政策壁垒,也能作为直接保险人公司拥有比中介公司销售更为直接的产品和营销支持。
因此,保险集团充分调动其产寿险资源,通力合作,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保险服务模式,寿险营销员销售产险产品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有了明确的目标,有了坚定的决心,那么采用何种策略去推动执行,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推动寿险公司销售员积极、主动、高效的销售产险产品,首先必须清晰寿险公司的销售特点和保费来源的购成。寿险公司的保费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自然保费,二是激励保费,三是管理保费。
寿销产综合开拓,要循序渐进、开拓创新。在策略的制定上非常关键,要能做到成功的推动,只推不动,不叫推动。如果我们只是制定政策,同意寿险代理人销售产险产品,提取佣金,那么我们得到的将只能是自然保费,随着时间的推移,此渠道无疑将慢慢萎缩。不过,如果我们能在寿销产销售策略上深谙寿险队伍销售管理本质,目光长远、有的放矢,结果就会完全两样。因此,我们制定政策的同时,激励方案不能缺失,激励方案制定的同时,预警制度不能缺失。
我们不仅要调动保险代理人,也要调动保险代理人主管层面,更要获得寿险公司经营管理者的主动支持,政策、激励、预警,三箭齐发,方能得到来自寿险代理人队伍的自然保险、激励保费和管理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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