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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不及时 保险公司也要承担责任

2013-04-190次浏览
小新客服
在人们购买保险后最关心的问题就是理赔问题。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中国的相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即使是情形比较复杂的也要在30日内作出有效答复。所以消费者在遇到保险公司理赔不及时的时候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2006年8月,李某投保了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的人身保险。2007年6月,李某不幸发生意外后死亡。2007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做出拒赔决定。于是,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理赔,也不拒赔。2008年5月,法院判决限定该保险公司在 10日内做出核赔决定。

新条例解读

根据新《保险法》第23条等相关条文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也不能超过30日。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新《保险法》施行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受到更多约束,不可再拖延理赔时限,即使是情形复杂的理赔案例,也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为达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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