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李某投保了一份身故、高残保险金均为5万元的人身保险。2007年6月,李某不幸发生意外后死亡。2007年10月,受益人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保险事故情形复杂为由,在受益人报案后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支付保险金,也没有做出拒赔决定。于是,受益人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理赔金5万元。法院查明,投保人李某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受理理赔申请后,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既不理赔,也不拒赔。2008年5月,法院判决限定该保险公司在 10日内做出核赔决定。
新条例解读
根据新《保险法》第23条等相关条文规定,保险公司收到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也不能超过30日。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在法定的时效或约定的时效内进行核赔、理赔,则保险公司有可能除支付理赔金外,还需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公司及直接主管人员还面临监管处罚的风险。
新《保险法》施行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受到更多约束,不可再拖延理赔时限,即使是情形复杂的理赔案例,也必须在限定的时限内做出答复。为达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必须提高管理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