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摩托车致使他人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因摩托车驾驶人属无证驾驶而拒绝赔偿。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撞车辆车主李某车损700元。
2011年8月9日10时许,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五莲县叩官镇山王路由东向西行驶。途经该镇葛家沟村南弯路路段时,王某超车,与对行的李某驾驶的轿车碰撞,致王某受伤,二车均发生损坏。
经交警五莲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王某的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经鉴定李某的轿车损失价格为630元,其他损失有勘查费、看车费、拖车费等共计1400元。
后李某要求王某和保险公司对其赔偿,保险公司因摩托车驾驶人属无证驾驶而拒绝赔偿。于是李某将王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五莲县法院。
五莲县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项赔偿义务不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免除,判决王保险公司赔偿李某车辆损失630元以及交通费70元,共计700元。李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1400元,王某可按70%比例赔偿李某980元。
保险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17日,二审法院经审理此案,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小伙常“驻”网吧凌晨偷手机屡屡得手
本报5月7日讯(见习记者吴江通讯员王丽英申小燕)上午接到报案,下午擒获犯罪嫌疑人,5月5日,昭阳路派出所依靠网吧监控和上网实名制速破网吧盗窃案。
5月5日上午9点左右,一报案人到昭阳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在某网吧上网时手机被盗。经了解,报案人岳某自5月3日早上9点起,在该网吧上网“通宵”,次日凌晨5点左右趴在电脑前睡了一小会,手机连在电脑上充电。
醒来他发现手机不翼而飞,当时由于着急上班,遂于5日早上才到所报案。所丢手机为2011年花3300元购买。
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到该网吧提取监控视频,发现盗窃嫌疑人为在岳某旁边上网的一名青年男子。警方通过比对实名上网记录,很快锁定了嫌疑人王某身份。当日下午4点左右,警方通过技术手段,很快锁定正在市区某网吧上网的王某,并出动警力将其擒获归案。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户籍临沂莒南,今年3月份刚到日照,尚无固定住所和工作,常在网吧玩耍。
据王某交代,为了“弄点钱花花”,自今年4月起,他先后在望海路、海滨三路附近的多个网吧盗窃6起,偷得手机5部,钱包一个。据办案民警分析,由于王某作案时间大都在凌晨,失主要么睡得比较沉,要么注意力都在电脑屏幕上,所以才屡屡得手。
目前,警方已追回王某所盗手机3部。王某已被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