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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

2011-11-21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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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发〔2008〕97号

各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

为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人身保险公司收付费环节的资金管理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收付费管理

(一)本通知所称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支付退保金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行为。收付费包括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以现金的形式收付费。非现金收付费是指保险公司不以现金的形式,而是通过银行等资金支付系统收付费。

(二)除下列现金收付费方式外,保险公司应采取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1、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2、保险公司在营业场所外通过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收取现金保费,依照保险合同单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

3、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代理机构营业场所内现金收付费;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现金收付费方式。

(三)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

(四)保险公司要建立健全收付费管理制度,确保收付费环节的资金安全。现金收付费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身份进行识别,确保收付费主体合格。非现金收付费要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账户信息,确保在非现金收付费流程中资金不受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业务人员等个人控制。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切实加强财务会计管理。要完善信息系统,为收付费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二、加强保险单证管理

(一)投保单、保单、批单、收据等保险单证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印制或授权省级分公司印制,并建立单证样本档案。

(二)保险公司应明确专门部门和岗位管理保险单证,设立专门的、符合消防和安全要求的保险单证存放场所。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单证领用管理,对单证领用数量和有效期进行控制,定期核销、定期盘点。

(四)保险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单证管理信息系统,能够全程监控分支机构、部门和个人申领、核销、作废、遗失单证的名称、时间、数量和流水号。

三、加强印章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印章的种类,控制印章的数量,建立印章管理档案。

(二)保险公司各级分支机构使用的印章应由总公司统一设计,经总公司审批后刻制。

(三)保险公司应严格管理印章的领取、交接、保管、使用和销毁,建立严格的印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全面记录印章使用申请人、批准人、用印事由、时间和次数。

(四)保险公司省级以下分支机构行政用章、合同专用章上收一级管理,指定专门部门和岗位保管。

四、加强信息化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实现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无缝对接,确保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一致。

(二)保险公司承保、保全、理赔等业务环节应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三)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远程出单的,保险公司必须实现与保险中介机构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和实时管理,确保业务管理系统能完整及时地记录客户信息。

五、加强内部监督

(一)保险公司要充分发挥内审检查监督职能,定期对总公司和各级分支机构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内审检查,并如实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内审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实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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