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人死亡属于免赔范畴,这已经成了保险公司的“行规”,并执行已久。然而前不久,这样的“行规”有了例外。舒城县法院审理的一起醉驾致人死亡案件中,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进行理赔。据了解,这也是自今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之后,我省首例被判因醉驾致人死亡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民事案件。
醉驾亡人保险公司不赔
今年1月19日,眼看春节的脚步越来越近。当晚8时30分左右,家住舒城县的女出纳邵华(化名)骑着电动车回家。当她骑车至梅河西路时,被张某驾驶的轿车撞到了车尾,当场死亡。经检测,张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其负全责。而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为文某,在六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不久,邵华家属遂向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内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不负责垫付和赔偿的情形,包括了驾驶人醉酒。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今年2月,邵华亲属无奈之下将肇事者张某、车主文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568756元;被告张某、文某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交强险保险条例的规定,驾驶员醉酒驾驶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保险公司的诉请。
昨天从舒城县法院获悉,法院已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该条文并未赋予保险公司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时享有免赔权利。不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
法官称并不会纵容醉驾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等各项损失110600元,其他各项赔偿由肇事者张某承担356992元,实际车主文某赔偿89248元。宣判后,张某认为自己承担赔偿份额过高,已提出上诉,而文某和保险公司没有上诉。
审判该案的法官说,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质,应更多倾向于受害人的权利保障。而肇事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未减轻,所以“醉驾亡人”由保险公司赔偿不会纵容醉驾。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法律中,也规定了醉酒等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